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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

(中广核政[2001]12 2001年10月26

 

第一条        为了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老哥俱乐部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群众,获取信息、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其主要职素是: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加工、传递信访信息;催办信访问题;查办信访案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三条        处理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三)        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的原则。

(四)        严守秘密,保护举报人,保障举报人民主权利的原则。

(五)        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  受理群众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和纪律,监察对和单位(部门)违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揭发、检举、控告。

(二)  受理党员和党组织对所受党内纪律处分不服或对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不服和申诉。

(三)  受理群众对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批评、建议。

(四)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受理其他部门移送的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件。

第五条        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

(一)          来信处理程序

1、          接收。收到来信,先检查投递是否准确,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后将信封、信纸及附件一并装订,防止错装、丢失。

2、          阅读。要认真细致地阅读来信,明了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问题的性千周,弄清写信人的要求及其他关键细节。

3、          登记。阅读来信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4、          办理。根据来信内容,问题性制裁及干部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          来访处理程序:、

1、          接谈。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首先要问明来访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反映对象等基本情况,认真记录来访人员反映的主要问题。如果来访者有书面材料可附在谈话记录的后面。

2、          解答问题。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己有明确规定的,接谈人可答复来访人员;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表示意见,可告其待请示领导之后再答复。

3、          办理。按来信的相应程序处理。

(三)          电话举报处理程序:

1、          接听。接电话时要报出自己的姓名、职务,要耐心听取对方的叙述,认真解答对方的询问。

2、          记录。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可录音。接听后及时整理记录。

3、          办理。一般按来信来访的程序处理,接到情况紧急、问题重大的电话,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六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或其它形式的举报,应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告其至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对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揭发、检举、控告,及上述人员对不服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申诉,同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受理,呈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或纪检组长阅批,根据阅批意见,由集团公司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办理。对其他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和单位的揭发、检举、控告,及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对不服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申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党组织、监察部门依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对重要信访和性质严重的举报件,经本级党组织或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          对不属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党员、监察对象的检举、揭发、控告,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转给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          反映党员、监察对象在思想、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应提醒本人注意,或需要找本人了解核实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单位(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方法和程序:

1、         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反映的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

2、         诫勉谈话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主谈,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         诫勉谈话时,指定专人做好笔录,并经审核整流整理后存档。

4、         如经检查确认问题失实,纪检监察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给诫勉谈话对象予以澄清;需要进一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后,应按有关规定抓紧核查,在收到之日3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对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要及时报告结果。

第九条        对交给下属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件,要进行检查、催办,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条        纪检查没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序澄清事实;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适当处理;确有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举报人员。对涉密信访举报问题或信访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全过程形成的要材料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